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弥补出租车、公交车难以覆盖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巷等出行缺陷,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委员会等十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规定,在富宁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现就项目优选运营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富宁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运营企业遴选。
(二)项目编号:TQZC-202410-02。
(三)投放范围:富宁县******医院、西北至景秀家园十字路口、北至那乙村口),后续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放范围。
(四)投放总量:富宁县城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规模实施配额总量调控,并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2024年至2026年拟定投放总量控制在600辆,2026年12月31日后将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放数量。
(五)主要建设内容:投放电动自行车、软件更新应用、电子围栏停车点、充电柜及办公基础设施等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六)质量保证:符合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申请人所投放车辆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七)服务期限:协议一年一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具体起止时间在协议签订时约定。实行定期开放申请窗口、年度评估、动态淘汰退出机制,逐步形成从市场准入、公开监管、动态管理的管理闭环。
(八)项目实施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交付、安装及调试。
(九)服务响应时间:即时响应,在接到各相关监管单位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在1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接处理。
******公安局等部门,在投放范围设置投放点。
(十一)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十三)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十四)入围运营企业评定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服务方案、项目实施工作周期及计划进度、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类似项目业绩、质量保障、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由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按照综合评分高低排序,排名靠前的企业作为本次入围备案运营主体,每家入围备案运营企业限投放车辆不超过300辆,直至满足投放总数量600辆后止。(富宁县城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申请人市场准入采取备案制,申请人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得市场运营资格和市场公共资源份额。准予备案的企业每家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总数不超过300辆,后续结合市场需求、企业考评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在富宁县城区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营业执照及书面承诺)
(二)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以及信息管理能力。(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等内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有详细的车辆投放方案,包括车辆投放计划、投放区域、车辆调度管理措施等。(提供相关投放方案资料)
(五)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六)申请人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技术、安全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及预投放车辆照片):
1.必须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2005)、《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国家现行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其中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牌办证。
2.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3.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标准安全头盔,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明“限载1人”“请佩戴头盔”和“请按交规行驶”。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5.车身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
6.具备防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功能。
三、申请
凡有意愿在富宁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可申请市场准入。本次市场准入申请不受理同一企业使用多个共享单车品牌申请市场准入,也不受理同一共享单车品牌授权多家企业参与市场准入申请。
(一)申请时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2日(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30分至11时00分、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二)申请地点: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北路2号),联系人:黄师,联系电话:0876-******。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报名时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除原件外)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1.《富宁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申请表》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市场准入评定
(一)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企业申请市场准入时现场领取《公平竞争遴选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如实向评定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按一式三份(一正二副)装订成册并密封提交,未密封提交的材料不予接收。
提交材料时间:2024年10月25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法院对面)。
(二)评定程序
1.评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运营企业的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定。
2.备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单位,综合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准入企业建议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准予备案的企业,并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管理机制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靠互联网治理创新手段,利用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互联网大数据为一体的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共享电动******城市管理效能双提升。
1.管理单位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富宁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全县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并指导建设停车设施;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统筹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配额,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配合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区域划定、投放总量测算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规划设置、投放总量测算、停放管理、运营服务考评等工作。
******建设局负责配合城市自行车交通线路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州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信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局做好指导协调。
州生态环境局富宁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2.运营企业职责
运营企业必须承担运营服务管理和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1)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车辆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强车辆日常管理:
①根据相关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安装停车桩、格栏或配套设置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管理设施,规范租用人停放行为;停放区域由所有运营企业共享,停放装置建设成本由所有运营企业按照市场份额比例来承担。
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摆放有序,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特别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管理以及废旧电池、废电路板环境安全管理。
******消防车通道处设置停放点。
(2)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车辆供给。在客货运输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3)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租用人实名制注册,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与租用人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明确租用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②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③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责任,加强对租用人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④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接受交通运输、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实施专款专用;企业要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限,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⑤鼓励运营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⑥运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数据接入本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租用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⑧鼓励运营企业组成租用人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租用人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租用人应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的租用人可采取减免押金等激励措施。
3.退出机制
准予备案的运营企业,在富宁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期间,符合以下退出市场运营情形的,由备案机关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企业退出运营。退出运营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退出运营服务工作。
(1)自行退出。运营企业主动申请终止运营服务的,经备案机关批准同意后,企业自行退出运营。
(2)自动退出。
①运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终止运营服务,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②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③运营企业在运营服务考评中被终止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且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投放运营。
④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应当重新申请准入和车辆投放指标。
⑤因政策、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开展运营服务的,企业自动退出运营。
(3)撤销备案资格。
①运营企业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备案要求完成投放运营工作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②运营企业违反经营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③运营企业采取套牌或超量投放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后,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④运营企业半年内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被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总数超过投放总数20%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⑤企业因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不参加、不配合考评工******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急指令的,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应当制定合理退出方案,并按照租赁服务协议有关约定退还租用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并将退出方案、退还资金、车辆回收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租用人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4.发布公告的媒介:
******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我单位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对本次遴选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遴选单位名称: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遴选单位地址: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北路2号
联系人:黄师
联系方式:0876—******
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